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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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中央属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纳失业保险费

1、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2、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相应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给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发缴费凭证。

3、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5、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新个税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怎么处理?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一次劳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减除八百元的费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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