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何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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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何时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及帐务处理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2、帐务处理: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1)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2)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通过上述内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何时抵扣?"这一个问题有所了解了。先认证待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会计师对应主要关注其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应做好正确的会计处理,所以当我们会计人员一定要对政策非常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