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要否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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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要否代扣税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符合"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等规定。对于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会员费,由于该国外网站是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以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应为这笔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如果该网站属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该会员费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提供的服务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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