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在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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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在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

1、"工程施工" 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所替代,"合同履约成本",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实际确认成本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 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合同结算--收入结算",记录按实际履约进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借方金额;"合同结算--价款结算",记录当期客户实际结算的价款,一般情况下对于跨期合同,客户会多结算一部分价款,反映在贷方

3、"存货跌价准备" 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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