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担保余值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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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担保余值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本科目可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企业(租赁)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租人未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企业(租赁)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存在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是什么?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是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指导性标准,结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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