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办期具体是指哪一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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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办期具体是指哪一段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 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1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1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1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要备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取消现行的外资审批、备案及联合年报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具体内容详见商务部2019第62号公告)

(二)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三)按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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