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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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

商业银行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未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该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无论是否纳入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理财产品都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

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怎么处理?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特征等,按照22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例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那么通常难以表明持有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再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又如,如果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通常难以表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22号准则第十条第(二)款将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分类为理财产品的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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