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住宿费专票已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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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住宿费专票已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再做进项转出处理就行。

招待费专票已经认证了,可以在下月增值税申报时从进项税中转出即可。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注意事项如下:

1、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发票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2、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招待费开什么发票好做账?

主要是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会务费"中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属于就餐、住宿等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能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有些不合情理,也是造成"会务费"瞒瞒藏藏的间接原因。

"会务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额,或者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另一种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以上两种情况中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当然也可能有餐费、住宿等费用,如果对上述情况不加区分,一视同仁,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应该能够区分内容,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把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等列为"公务费---会议费",把餐费、住宿费等列为"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应该出现所谓的"会务费"发票;但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只要合情合理,都应该属于"会务费"范围,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发票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和"业务招待费"根本没有关系,如果一味的把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发票入帐,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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