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总额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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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会2014年8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的规定,职工薪酬由原来的8项内容改为4项,即将原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再新增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作为改后的第一项内容短期薪酬;将原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改为第二项内容离职后福利;第三项内容仍为辞退福利;第四项内容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职工薪酬的核算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个一级明细,再在短期薪酬下设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二级明细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即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型服务企业按8%)扣除,但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不等于税法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会计职工薪酬中短期薪酬的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应发数,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案例说明:
【案例1】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分配工资600000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30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00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100000元,销售人员工资100000元。2018年1月5实际发放,代扣社保费50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5000元。
案例分析: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分配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    300000
制造费用    100000
管理费用    100000
销售费用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00
2018年1月5日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00
贷: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社保费 5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35000
【特别提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等货币性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同工资的处理。
本期小结:2014年7月后的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会计核算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上述四个一级明细,再在短期薪酬下设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二级明细进行会计核算。职工薪酬一般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职工薪酬涉及的成本费用按企业所得税规定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