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装修费备注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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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装修费备注栏要求

建筑工程一类费用,是指建筑工程建安费用和工器具购置费,按定额或清单计价计算。

二类费用,是指招标代理费、设计费、造价咨询费、审图费、监理费、项目审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环境评价费等建筑服务相关行业费用的统称,这些费用按照规定的费用文件计算。

之所以他们要提出这类问题,都是因为营改增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出了关于"发票备注栏"规定的文件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建筑服务,仅指(四)建筑服务中的"土建工程服务、建筑安装、修缮、装饰服务和园林绿化其他建筑服务一类费用"。相关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栏均须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扣除。

二类费用如招标代理费、设计费、造价咨询费、审图费、监理费、审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环评费等建筑服务相关行业费用属于(六)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故相关发票栏不需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哪些属于建筑服务?

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营改增项目的注释规定:建筑服务的范围按以下规定判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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