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表的不动产属于哪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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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表的不动产属于哪些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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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3.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增值税表的不动产属于哪些资产?增值税表的不动产不等同于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分两次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