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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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如何做账?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关于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1、如果领用的原材料等是用于生产线、设备等这样的动产的,其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中,不用作转出处理,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如果领用的原材料等是用于厂房等不动产的基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就要作转出处理,即要计入成本中。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的相关内容,本文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详情内容希望您可以仔细的阅读下。关于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厂房的进项税抵扣,其相关的题目有很多,赶紧订购数豆子的课程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