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未开红字发票怎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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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未开红字发票怎么进行处理?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退货导致开红字发票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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