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机器设备退货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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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机器设备退货会计处理?

某公司于去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迄今已经计提折旧三四个月,现在发现设备达不到使用要求。供应商同意退货,同时全额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去年购进该设备时没有抵扣进项税,现在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这种情况下,该单位应该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提交给销货方,由其开具红字发票。按原来机器设备入账的口径冲销原会计处理,同时冲销所计提的折旧。因为该业务已经跨年度,还应调整因该项业务影响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金额。当然,如果上期对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数额不大,可以与本期计提的部分一同直接冲减当期折旧,这样比较简便。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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