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会经费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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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经费计税依据

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为按工资总额的2%,实务中一般是按2%的40%上缴到地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工会经费收入是工会组织为完成工会工作任务,发展工会事业而依法筹集的资金。工会经费收入来源有五个方面: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给予工会的经费补助;

(5)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种收入。

没有工会组织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凡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每月的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