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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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如何填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81号)规定,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梁野税官:备注)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初数+年末数)〕/2;由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梁野税官:备注),那么: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企业应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第46 行“资产总额”〔(年初数+年末数)/2〕、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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