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收齐的时候是按照出口日期的当月汇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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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收齐的时候是按照出口日期的当月汇率吗

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准则已修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提醒出口企业,当月1日的说法不要直接套用。如果当月1日是节假日或公休日,宜以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人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据(也有税局规定以下一个工作日汇率为准的)。

4、在现实中有更多的出口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既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以上退税法规,这么作有什么后果?

后果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还有一个问题,有的会计可能说,查不到报关单信息,不能落实具体出口日期,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大家可以及时通过电子口岸查询确定出口日期。

6、最后补充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退税申报软件中只按照单证齐全数据进行申报,无需做单证不齐申报。因此,企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出口以后的某个月份确认了收入,但可能在以后更往后的月份单证和信息收齐以后才进行退税申报。此时,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汇率应该填那个?答案是:应该填原来确认收入时的汇率,这样才不会出现差错。

出口报关单的汇率怎么计算?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2、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时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出销售收入入帐时以记帐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帐款。收汇结算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帐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入汇兑损益。 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做财务费用处理。

3、出口货物销售收入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记帐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个工作日外汇中间价为准,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需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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