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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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缴增值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允许扣税的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17%税率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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