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基金每年比例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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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基金每年比例怎么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基数中关于工资的标准,是参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要求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这个标准不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是会计核算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工资补贴性支出: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包括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还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企业向职工发放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津贴补贴,而企业所得税将部分津贴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而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所以,企业在计算残保金的基数时,不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标准计算。

什么是残保基金

残保基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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