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产生的长期待摊费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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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装修费归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按使用期限和租赁期限孰短确定。我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义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我公司决定一年后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租赁的资产的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可以自行改变摊销期限,但是在注销前却可以一次性作为相关的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

附:一般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从当月还是次月开始?

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起止时间教材上没有明确的说明。一般的处理思路如下:

如果是在月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从下个月开始摊销。如果是在月初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从当月开始摊销。

“其他资本公积”主要核算哪些内容,能否列举一下?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主要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主要核算内容如下: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时,投资企业应确认资本公积的变动;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确认管理费用的同时,确认的资本公积;

(3)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该投资性房地产,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确认的资本公积;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的资本公积;

(5)金融资产重分类时该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