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费抵扣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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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折旧费抵扣的实务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看看。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抵扣。
  1、如果有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企业福利部门的,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2、如果是管理部门与福利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团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