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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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临时性资金(闲置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怎么调整?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对于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非金融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获取利息收入可以出具相应的发票,然后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申报登记。如果需要办理增项项目的话,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即可。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在数豆子网上有很多相关的视频教学,大家可以来数豆子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