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固资转移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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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固资转移的核算,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固资转移的核算

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外地,现有分公司一固定资产需要转移到总公司,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分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内部划拨资产

贷:固定资产

总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内部划拨资产

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采用自制凭证,由资产管理部作一份资产调拨单,有关责任人签字即可,

提醒:只有当不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划拨后用于对外销售时,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建议按正常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分机构交易的税务规定

1。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即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2.总分机构无偿划拨的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如果移送货物属于固定资产,应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总公司移送的固定资产是为了销售,应计算缴纳流转税。

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3.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也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固资转移的核算。企业核算总分支机构的业务交易的时候,按照发生业务的性质,相应的方法,核算会计数据。总分支机构的业务牵涉到很多方面,一篇文章难以概括,大家有疑问的话,可以在线联系数豆子老师,一定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