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费税务上有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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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管理费税务上有何限制条件,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集团公司管理费税务上有何限制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一条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限于全资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集团内一公司取得集团内另一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

集团公司收到的管理费如何入账处理?

答:对于集团公司收到的管理费,可以这样入账处理:

借:管理费用-上交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新会计准则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这样,更遵循了资产负债观。如果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或者采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没有遵循资产负债观,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集团公司管理费税务上有何限制条件以及集团公司收到的管理费入账,其实是比较简单的。或是您在学习会计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都可以咨询数豆子的答疑老师,我们将会给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