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入账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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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入账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盘盈的固定资产属于以前年度购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面对不同的固定资产盘盈结果时,需要根据现场的情况不同,进行不同的应对,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在选择时,要根据排名结果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大小,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不同,数额不同,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分两种情况

(1)如果对当期损益影响不大,全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出于简化处理的原则,如果盘盈的固定资产金额不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高可以参照审计当中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例:甲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盈一台5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60 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160000

贷:累计折旧 8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2、确定应缴纳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3、结转留存收益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00

(1)如果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分别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当期损益。如果盘盈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则要区分该差错对以前期间损益和本期损益影响,分别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当期损益。

以前年度未入账固定资产盘盈税务处理

企业如果多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当时采用一次性费用的方式购买,没有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和摊销,属于前期差错。会计上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对于前期差错的税务处理,

税法上虽然没有明确,但从现行所得税申报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是从会计口径下的利润总额为调整起点,所以实务中也是通过会计差错调整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

2、纳税人上述行为造成税款未按期入库,可能还会产生补征滞纳金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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