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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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数豆子整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可以一致吗?

可以一致,税法上有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参照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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