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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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计算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通过机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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