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运费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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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运费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答:国际运费是不给抵扣进项税的。 出口货物退税方式没变,仍然需要换算为FOB。所以一切还和原来一样处理。

代理运费的专票可以抵扣吗?相关阅读拓展:什么样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八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明确: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运输费用允许进项税抵扣。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偏高的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一般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每辆车核定运输收入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收入即认为不合理。

4.运费支付的对象与提供运输劳务单位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这一规定,直接付给中间商,由中间商再与供货方结算,造成开票方与付款流向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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