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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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收入计入哪个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借:营业外收入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会计分录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是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一题的解答,增值税的是否缴纳就要看我们是哪种渠道捐赠的,直接捐赠就是视同销售,通过国家认证的公益组织捐赠则可以免征增值税,以上就是我们的总结,是否帮助到您了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数豆子的专业老师,他们定会给您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