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有什么税收扣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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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有什么税收扣减政策?

答: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固定资产出售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税收优惠: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其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范围以及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购进或自制时间,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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