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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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会计分录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很多同学搞不清楚,现在老师讲一下具体的分录。

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会计分录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 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

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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