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投资如何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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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投资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税消费品投资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照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时,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评估价或协议价和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与投资作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其会计处理略有差异。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和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按合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该科目借方核算递延投资损失,贷方核算递延投资收益。递延投资损失或收益均应在投资期间分期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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