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前如何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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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前如何清算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条规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清算所得税如何计算?

清算所得就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理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清理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积金+公益金)- 实缴资本。

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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