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审核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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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审核哪些内容?

答:。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

2.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票据的种类相符合。报销发票加盖的印章一般是发票专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报销票据加盖印章可以是发票专用章,也可以是财务专用章。

3.票据的属地、职能是否与票据上加盖的印章相符合。

4.票据客户名称填写是否与报账单位名称相一致。

5.从票据印制的所属日期与实际开票日期查验是否属过期作废票据。发票印制的所属日期可以从发票右上角的发票代码第6、7位查验出发票的年份,如果一张票据印制所属日期是2001年,开票日期却是2007年9月16日,显然这样的过期作废票据也是不能报销的。

6.同一本票据号码的排列先后顺序与该票据的填制日期是否合理。

7.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相符以及金额是否正确。

8.发票填制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异常。

9.发票填写位置是否存在位移。所谓位移,也就是第二联经复写后,票据上的文字或数字出现错位,如一张票据大写金额是6 000元,小写金额是60 000元,这样的票据也是不合规票据,因为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不会出现位移现象。

10。报销票据是否属白条、收据。所谓白条收据是指报纸杂志订阅单、培训费收据、政府部门收费收据等,这种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或基金票据使用的,其目的是偷逃税款或私设“小金库”,显然这样的票据也是不能报销的。

票据上哪些要素不得更改?

答:根据《票据法》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均不得更改;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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