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在增值税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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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在增值税上的处理

税法上的"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对库存现金和主营业务收入不产生影响。如果是同开具一张发票,将折扣后实际收到的现金,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进行处理。如果单独另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同之处是,对折扣部分不含税价款乘以税率,按售价全额计提增值税。

企业采用"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这种促销方式实际是企业在销售商品上,先打折,再销售,折扣在前,销售在后,这时侯开一张发票,折扣就可以扣除。开两张发票(分票开具,一张兰字票,一张红字票)需全额计算交税。这种销售行为,以促销为目的,买的多,折扣多。有价格折扣,还有实物折扣。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的会计处理应有所不同,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开一张票与开两张票计税有所不同,开两张票计税额明显大于开一张计税额,"折扣销售",单独开具红字发票,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发生的折扣销售,不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准则),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不存在差异。

与折扣销售相关概念: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于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通常采用3/10, 1/20, N/30等形式表示。其中3/10表示的含义是,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应收账款3%的现金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可以享受应收账款1%的现金折扣;如果在30天内付清货款,则应全额支付。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给提供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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