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上门开具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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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开具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农副产品普通发票在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农副产品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向市区各大超市供应自产农产品,各超市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税务局不允许我们使用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所提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各超市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作社也可以放弃免税,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

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若供货方能开具发票,那是不是普通发票?若是农民个人不能提供发票,如何获取发票?应该获取什么样的发票?企业对购入的免税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不改变农产品的属性,那么对外销售时,税率是否为13%?

农民个人不能提供发票,收购单位可到国税申领农产品收购票,可抵13%的增值税

对外销售时,税率是13%。收购也是13%。即征13%抵13%。比如100元货款,有11.50的税。但收购100元,可抵13元的税,如果没有差价,国家还倒贴税1.50元。

一般购入免税农产品是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免税项目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公司收到了一家外省农业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该企业此类农产品在当地属于免税,该企业只能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直接按照开票额的13%进行抵扣,另外怎么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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