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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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怎么记账?

答: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只能按账面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不确认收入。

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改为自用,将存货转入固定资产应超过一年,未超过1年又进行销售,会计应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已提折旧,税法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转为自用房不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定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会计上,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的范围。

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从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收政策对于成本对象的定义基本一致。

会计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它是普遍意义上的产品成本概念,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其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的各项费用支出。

税务上,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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