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入会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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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入会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会员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就上述企业的会员费应该分四个月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为免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如果社会团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社会团体没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换言之,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被税法认可,不属于免税范围。

而且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会费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与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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