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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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捐款会计分录
  1、借:营业外支出
  2、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3、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慈善捐款会计分录
  慈善捐款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的内容:
  ⑴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捐赠支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捐赠支出如果不是通过捐赠机构,所得税不能抵减。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及捐赠费用的增加,而无条件捐赠承诺给予现金则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及捐赠费用。捐赠费用应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如果捐赠是以债务豁免或承担债务形式提供的,则该捐赠应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条件捐赠承诺和“条件”捐赠,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满足后,才能确认捐赠费用,其处理方法与捐赠收入相对应,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