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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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车辆购置税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森林消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车辆转让是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不过不用按新车计算缴纳税款。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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