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和负债移交的相关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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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资产负债移交表和移交清册
 
不论是采用清算程序或者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都必须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而移交清册则是资产、负责交接的必备资料。移交清册可按总账科目分明细账户编制,每个科目不少于1页,清册可分财产(非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三大类,每大类再按科目顺序排列。每页除单列“总账科目”栏目外,正表横向应设置“明细科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评估值、交易价格)”;实物资产清册还应设置“计量单位”、“数量”栏目;编制移交清册时还应注意:留在被合并企业准备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和分配给股东的财产,应从相关资产项目中扣除,对应的价值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另外,还应参照资产负债表格式(只列移交的资产、负债,不列所有者权益),结合总账科目排列编制资产负债移交表。
 
(二)移交资产负债
 
移交分为实物资产移交和产权移交两方面,实物资产移交应由经办、经管人员逐项点收、计量、测试;产权移交只是由合并双方代表(有时还加上监交人)在资产负债移交表上签字盖章,表示合并企业已对被合并企业移交的净资产取得了全部所有权。
 
(三)转销账户余额
 
所有上述程序完毕时,被合并企业应结束旧账,即按各账户所有余额,借记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备抵科目余额,贷记资产及所有者权益备抵科目余额。
 
(四)移交会计档案
 
被合并企业解散后,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档案可移交其母公司管理,也可以经母公司同意移交给合并企业代管;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有母公司的,其会计档案应移交其母公司管理,没有母公司的。经原股东会同意,可移交给合并企业代管。
 
会计档案的移交,也应编制档案目录作为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代表签字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