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促销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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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购商品用于促销如何做账?

【答案】

外购商品是指企业购入的无需经过任何加工就可以对外出售的商品。

所以先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做促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贷: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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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做账?

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

1、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及交际应酬活动中的现场消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活动中的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票上正确体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卖赠时: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售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售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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