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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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主要是指在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开票次数不超过3笔,单笔开票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五)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如果属于其他情形需要领购自行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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