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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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1、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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