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被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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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被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

答:某企业情况如下: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该企业不知道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是否可以在以后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该企业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企业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

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财务上变更了折旧年限需要作纳税调整吗?

如果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已抵扣的折旧不需要作纳税调整,若财务上的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就需要做纳税调整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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