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所得税调增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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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属于或有事项,应根据工程造价及历史维修记录,作一个维修费用的概率经验判断。

1。每季末根据销售额及发生概率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发生时维修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应收账款(或现金或存货等)

对于施工企业,质保金及维修是经常性事项,若发生维修费甲方应出具签证单等相关单据。所得税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直接根据工程计量扣质保金,属于不再返回的,冲减主营业收入;属于暂扣的,如果发票已开,计入应收账款,发票未开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因此,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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