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资源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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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资源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一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一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怎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人,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 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里所称原材 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对税收资源 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和如何进行减免税申报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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