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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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答:(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 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四) 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定价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一般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答: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享受一般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此外,若为生产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还必须是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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