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考察费用如何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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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考察费用如何列支?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办[2005]35号)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也就是说,新政策放宽了对境外考察费的列支渠道,允许企业进入管理费用核算。

也就是说可以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增加员工的知识、技能或深造而进行的支出,应记入职工教育经费

2、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考察国外的投资环境或建立合作意向,则可以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如果发生的出国考察费为取得的境外旅行社开具的凭据,凭此凭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若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出国考察费支出,取得境外旅行社开具的凭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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