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发票在总局信息不存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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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发票在总局信息不存在怎么处理

答:申报出口退税的业务要求必须信息齐全才可以申报,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包括报关单信息和进货发票的信息。

当数据自检时出现这个提示,主要是因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进货凭证号"在税务机关中的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或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中没有找到。对于三、四类企业,意味着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信息或交叉稽核相符的发票信息(三、四类必须采用稽核比对信息才能申报退税);

对于一、二类企业,意味着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信息(一、二类企业直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申报退税)。

一般认证后2个月之内有信息都算正常的,可以咨询负责退税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出口发票怎么报税?

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按免抵退汇总表的免抵退不得抵扣金额填写在申报表的进项税表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一栏中,其他专门有一栏填写出口退税免抵退不得抵扣金额按免抵退税额填写在申报表主表中的出口退税那一栏。

出口货物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已实行一年有余,但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仍不能很好掌握,现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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